230 七宗罪 上(1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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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犹贪污。《元典章新集.户部.钱债》:“百户孛兰溪不修军政,惟务贪婪。”《清史稿.食货志三》:“粮道刘朝俊以贪婪漕贴万二千馀两被劾。”

四世纪当时的埃及僧侣伊瓦格里厄斯.泊恩太格司(icus),把这些罪行定为八种“致命的激情”(s),而在东正教方面,这些冲动仍然被描述为“致命的激情”,而不是深藏在他们体内的罪孽。而主动迎接这些“激情”或拒绝与这些“激情”对抗的人在正统基督徒道德神学(logy)方面是被定位成有罪的。

贪婪

失控的*,是七宗罪中的重点。其他的罪恶只是无理*的补充。

【恶魔】玛门

【释义】

神曲里七宗罪的顺序

但丁在《神曲》里根据恶行的严重性顺序排列七宗罪,其次序为:

一)好色-不合法礼的*,例如通奸。(但丁的标准是“过分爱慕对方”,而这样便会贬低了神对人们的爱)

二)暴食-浪费食物,或是过度放纵食欲、酗酒或屯积过量的食物。(但丁的观点是“过分贪图逸乐”)

三)贪婪-希望占有比所需更多为之贪婪。(或是以但丁的观点,贪婪是“过度热衷于寻求金钱上或权力上的优越”)

1贪心而不知满足。也作“贪得无厌”(含贬义)

2渴求而不知满足

3贪爱财物

【英译】greed

1.贪得无厌,不知足。《楚辞.离骚》:“众皆竞进以贪婪兮,凭不猒乎求索。”王逸注:“爱财曰贪。爱食曰婪。”元高文秀《遇上皇》第四折:“官高后不心甘,禄重也自贪婪。”叶圣陶《倪焕之》六:“类乎好奇的一种*促迫着他。使他定睛直望,甚至带点贪婪的样子。”

四)懒惰-懒惰及浪费时间。(懒惰被宣告为有罪是因为:其他人需更努力工作以填补缺失,但应该的事情还没有做好,对自己是百害而无一利)

均衡:一方比另一方付出更多。(从但丁的神学观念上去看,懒惰是“未能全心爱上帝,未能全副精神爱上帝,未能全人之心灵爱上帝”-具体来说包括懒惰、怯懦、缺乏想像力、满足及无责任心)

五)愤怒-源自憎恨而起的不适当(邪恶的)感觉,复仇或否定他人,在律法所赋予的权力以外,行使惩罚他人的意欲亦被归作愤怒。

六)嫉妒-因对方所拥有的资产比自己丰富而心怀怨怒(对自己资产的喜爱变质成了忌恨其他更美好事物的拥有者的*)

七)傲慢-期望他人注视自己或过度爱好自己。因拥有而感到比其他人优越、把自己定位成比上帝或他人更优秀的存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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